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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扬尘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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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7: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不必要重复作为影响立法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近些年受到了顶层设计者的高度重视。2015年《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新增了不重复原则的规定,使得必要重复和不必要重复的区分有了正式法律渊源,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问题研究也因此倍受重视。目前,不必要重复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和问题所在缺乏深入分析,地方立法实践中不必要重复现象仍然存在,不必要重复的规制仍然存在困难。我国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不必要重复的症结在于部门职责缺乏细化、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缺乏细化以及防治措施缺乏特色。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不必要重复会产生立法文本针对性不足、不利于属地扬尘污染执法、司法适用不足及增加守法义务可能的不利影响。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不必要重复的原因主要有四点,其一,行政部门主导环境立法和部门利益倾向。其二,立法技术与立法能力锻炼机会不足及立法保守主义倾向。其三,立法调研不充足及对本行政区域扬尘认识不充足。其四,省级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缺位导致纵向协调机制不足。应对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不必要重复问题,其突破路径主要有四点:其一,对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进行细化,既要细化部门职责,也要细化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其二,对与同位法重复的部分进行针对性规定,既需要提升扬尘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自主性,强化调研并构建人大主导的扬尘污染防治立法;也要提升扬尘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先行性,适当超前立法探索区域扬尘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其三,协调省市两级立法,探索混合型立法模式,可以将市级立法重复相似的内容上升为省级立法,以解决部分地方无法可依的现状,也有利于各设区市突出地方特色。最后,克服立法不必要重复问题还需要立法审查机制和立法评估制度的保障,对不必要重复的立法审查应当在科学性原则和现实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立法评估也应当提高对于同位法重复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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